法律问答

我父母有二个儿子,父亲将其名下的房产由其大儿子继承,因父亲不识字,只会写自己的名字,因此父亲请人打印了一份遗嘱,并按上自己和我母亲的手印,父亲还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请教这份遗嘱有效吗?如果无效,我母亲还健在,有何补救措施? 这份遗嘱是否属于代书遗嘱?如果是,但没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母亲还健在,是否可以去公正?

2018-07-27 06:52: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遗嘱的无效规则有哪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②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③伪造的遗嘱;  ④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⑤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⑥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的,无效。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统称为书面遗嘱。书面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但因为立遗嘱本人病重或者文化水平低下不能自己书写时,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写,这就是代书遗嘱。
    订立书面遗嘱应当做到:遗嘱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以免产生歧义,或使人对遗嘱的内容产生误解。
    例如遗产是房屋,不能笼统写“将房屋两间留给我的女儿”,而要写明该房屋“坐落在什么省什么县什么村什么门牌房产两间留给我的女儿某某。”还要写明遗嘱执行人是谁。遗嘱有什么人保管,是本人保管还是委托他人保管,遗嘱共有分数,分别保存于何人之处,订立遗嘱的时间、地点,并由本人签名。
    如果是代书遗嘱,则应有两个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有证明单位的,还应由单位盖章。担任遗嘱见证人依法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人均不可作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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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音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用录音带录下来加以保存。它和书面遗嘱一样,也应当由两个见证人以上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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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遗嘱容易产生矛盾,不宜多采用,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只有在立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运用,并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举个例子来说,立遗嘱人以为病危,立了口头遗嘱,病情好转以后,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时,不管他本人是否重立,原来的口头遗嘱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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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遗嘱由于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效力优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任何人不得以上述几种遗嘱来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再发生遗产纠纷时,也因为已经过公证,法院不需要再加以认定即可确认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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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订立后,如果立遗嘱人要求变更或撤销,只要从新另立一份即可。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只有通过公证程序,才能予以撤销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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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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