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由家庭共同财产来偿还: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也就是说,除非有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
夫妻共同财产,债务要由共同财产来支付。即使夫妻双方有约定的,也需要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否则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力,债务仍要由共同财产支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即使夫妻离婚,该债务仍要由双方共同承担。
具体可以参考《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