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稳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
名誉权行为。而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要有特定的受侵犯人,二是有侵权行为的存在,三是需要有损害事实,且这种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有过错。
可见,对方已经侵犯了你的名誉权。 需要提醒你的是,要注意举证问题,即证明该匿名邮件的来源。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其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
个人认为,你可以通过间接
证据(如对方的名片,自我联系方式等)对该邮件的所有人进行举证。当然,由于邮件合法用户的上述资料及个人资料(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身份号码等)在“ISP”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即网络服务提供商) 处均有备案,如使用人的个人资料于ISP的备案一致,则可以确认该信箱是使用人的,在该用户的信箱密码未被他人盗用的情况下,以该信箱收发的电子邮件的作者 即为信箱的拥有者。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构成名誉侵权,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你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于你认为公司对你的个人资料的泄露负有责任,个人认为,这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如果公司确对你个人资料的泄露负有责任,你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另行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这并不影响本案中邮件发件人对你名誉权侵犯的构成。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