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今借到A现金20000元,定于2012年5月11日还清,担保人:B,借款人:C,2012年4月11日》担保人可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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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借款合同中的担保问题: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了: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然后是你在合同中所写内容属于连带保证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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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您必须确认您承担的是哪一种保证责任。一般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可以要求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只有在债务人已经清偿但是实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担保人就剩余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承担任意比例的债务,或者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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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只要满足以下贷款条件就可以:
公积金贷款条件
1.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2.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3.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5.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6.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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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2.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
合同。作为欠款担保人,需要按照
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在欠款人不能履行欠款偿还责任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履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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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