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0年7月结婚,我丈夫是美籍华人。结婚后,我一直生活在上海,他则两地来回跑。2001年,他在上海投资的项目结束后就回了美国。以后就很少与我联系,双方感情出现破裂。去年底,我在上海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他只愿承担很少的经济补偿,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前几天,我的一个在美国的朋友了解到我丈夫在纽约有两处房产,价值不菲。我想了解我应该怎样去核实,并获得有关证明材料呢?

离婚
2018-07-27 08:29: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准备:身份证、结婚证,以及两证的复印件各一份。起诉状,一式三份,按照诉讼费收费标准离婚案件每件50――300元,各地的法院规定不同。 离婚案件要先行调解,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调解结案。
    如果因子女扶养或财产分配产生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依法判决。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大概快的一个月左右就可以完成。如果不能够,需要法院判决的,一般按普通程序办理,一审6个月审理期限,如果判决书送达之后有一方不服判决上诉,那么还需要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程序审理期限是三个月。
  • 你好:
    一、离婚案件分为两种形式:
    (1)、若双方能够对全部事项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应当起草严谨、完整,避免因起草不当,造成日后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诉讼;
    (2)、若双方对某一项事宜未协商一致,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二、关于财产方面: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人一半。但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如果离婚双方不能就房产分割大成协议,则可以就所争议的共同房产进行诉讼程序来解决分割归属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