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公司注销有9个股东,现在已经过了公示期,就剩去工商局签字了,但是这几天一个小股东和别人有债务纠纷人家起诉冻结了她在我公司的股份几天一个小股东和别人有债务纠纷人家起诉冻结了她在我公司的股份?我的公司注销有9个股东,现在已经过了公示期,就剩去工商局签字了,但是这几天一个小股东和别人有债务纠纷人家起诉冻结了她在我公司的股份,我还能注销不

2019-03-09 06:54:5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名义、独立的责任。
    公司的债务自己还,还不了,破产免债。
    在例外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继续负责任。
    1,股东没有实缴完认缴的出资额,这时候,股东需要在认缴出资的限额内继续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
    2,股东有破坏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行为,而因为破坏财产独立性的行为导致了公司破产的时候,该股东需要对该次行为负无限责任。
  •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在公司诉讼中占有很高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审理,原则上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股权不同于物为标的物的商事合同,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按照签订合同的思维,可能会有隐患。避免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一、开展尽职调查  公司法72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可以排除公司法设置的转让程序和规则。因此,签订股东转让协议时,应当先查看目标公司的章程,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实务中,经常出现转让方与受让方具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或感情关系,对于股权转让事宜未经充分协商或在仅有大的框架时就草草签订,双方对于相关法律规则并不熟悉,在日后履行时遇到法律障碍引起纠纷。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切勿被利益蒙蔽了双眼,首先要作好目标公司相关情况的调查,必要时聘请专业的调查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情况等作尽职调查,评估收购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二、明确签订主体  在有的规模小、人数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特征不明显,股东个人名义与公司名义经常混在一起。作为交易的相对一方,对于与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十分清楚。股权转让的一方,必须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而不是公司转让。
  • 股权冻结只是该股东的股权不得转让,而不影响拥有该股权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而上述职位的产生,并不一定由股东会产生。而由股东会产生的法定代表人,只要股东会表决成功,就可以换法定代表人。

  • 一、股东的权利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五)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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