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姻存续期间,在未获得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一方能否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屋)通过公证手段赠与儿女?如果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儿女,这是否有效?

2018-07-27 10:43: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所以起诉的最好理由就是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审理后调解或是判决不离的,原告方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提起诉讼。不满两周岁的小孩的抚养权问题,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小孩,原则上由女方抚养。
    二、之前的二手方已经转让,不能再作分割,当前按揭的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一人一半,所欠的贷款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三、所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四、对于男方私自转让的单位资集房所得的转让款应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转让方不提出做分割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分割其他财产是做相应的扣除。 是根据夫妻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情况做出。
  • 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一直在外做生意,所赚取的收入系其与妻子李某的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孙某的行为并非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也未经过妻子李某的同意,且孙某也并非是善意第三人。孙某明知王某赠与其财产是王某自己的行为,李某如果知道此事根本不会同意,所以孙某在主观上不是善意的,当然也就无法行使抗辩。 另,男方的这种行为也有违社会公德,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应认定是无效的,所以男方私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其情人的行为是无效的,女方可以主张要求丙返还。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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