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2000年)的房改房,定金收据和居民购房申请表的时间是婚前(申请表只有申请人,无配偶姓名),房产证和补交房款是婚后(2006年)。都是我父亲出钱交的定金和房款,但无法证明是我父亲交的钱的,因为定金和补交的房款发票是我的名字。定金是婚前的,是我自己的名字;购房申请表是婚前的,也只有我的名字,而且工龄也只有我自己的,发票和房产证在我父亲手里,这样能证明房产是我个人或是我父亲的产权吗。现在的配偶一分钱没交,房产是我弟弟一直住着。如果打官司,想要求该房产产权属于我自己或我父亲的,而不是配偶的,需要准备什么证据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