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与监理公司的分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而监理分公司每次以资金紧张为由累次拖欠工资,陆续累积了有近一年的工资欠发了,而且合同中约定的社保也一分没给所有现场监理人员缴纳。现公司负责人口头提出要么终止合同,欠薪会陆续发还,要么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薪资待遇重新打折规定。并通知现在开始不予通知上班。让回家考虑清楚是走是留,让想清楚后再告知公司决定。向总公司反映了,说需写申诉信才能受理,并要提出辞职才行。怎么解决?口头辞职还是书面辞职并申诉信?

2019-03-11 09:55: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拖欠工资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若仍想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单位拖欠工资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解决: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分公司财务属于总公司,因此分公司和总公司谁缴纳社保都与职工没有影响。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子公司与分公司如果两地社保政策不一致,为了保证员工社保不受影响,分公司可以为这部分人员代缴保险,费用由子公司向分公司进行划转。
  •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违法的,你可以通过投诉解决。请看以下法律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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