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给一个建筑承包人供材料,差我货款,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写了欠条的,他夫妻一直生活在一起,但只有丈夫签了字,他也承认欠我货款,然而法院判决他妻子不承担共同债务。怎么回事?

其它
2019-03-11 11:41: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后产生的债务,除非与债权人明确的约定是一方的债务,一般视作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好了债务分担方式,也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承担债务后可以根据约定向另一方主张。另外,由于涉及到第三方利益,在离婚诉讼中法官极有可能不处理夫妻的对外债务。
    关于债务的判断会比较复杂,建议当面咨询律师,您可以电话预约后带上证据材料来我们律所,我们的资深律师会给您提供具体的行动建议。欢迎来电预约。一般婚前的存款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的存款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婚前的存款已经用于共同生活花费了不能要求从共同财产中补偿,如果婚后的存款能证明来自变卖婚前财产所得,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 如能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就可以主张由丈夫一人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请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此外,结合《婚姻法》第18条对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可得出:
    1、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
    2、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有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时,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3、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首先应当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
    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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