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9月份的时候交的首付,签的购房合同并给我开具了发票,首付款是我和男友两家父母出的,房子写的我自己的名字,11月领了结婚证,12月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管理中心说合同签订的时间到办理贷款的时间超过了一个月,不符合他们办理贷款的规定,于是售楼那边让我们去把买房合同上有时间的那两页换了,换后的合同上手写的时间是12月,但合同里还有一些约束交首付的时间是机打的写的是9月,而且我的首付款发票上有一行多余的字,换合同的时候在售楼又给我重出了一份发票,时间也是12月,也就是说现在我购房合同共三份,其中有两份是我拿去办理贷款的,时间写的是12月,售楼处留底的那份时间写的是9月,首付款发票以及贷款发票都是写的12月,那么我想知道,这所房子是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

2018-07-27 12:05: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按照《婚姻法》,一般分割原则如下:

    【1】房屋分割:房产因其特殊性,不可能拆开分割。一般是房产归其中一方,获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实时房价的50%货币。也可以卖房分钱各一半。

    【2】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各占一半,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可以适当照顾。
  • 对于一方出资,双方都登记的情形,一般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房产证上出现了名字,他(她)就有份。对于这种情形,不管另一方是否出资,但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他(她)的名字,则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如何分割,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人们常说的“对半分”。不过,这也并非绝对,对于这种情形而言,还会适当考虑到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因此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都属于各自个人所有,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婚前个人财产,不论多少年后,都属于其个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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