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9月份的时候交的首付,签的购房合同并给我开具了发票,首付款是我和男友两家父母出的,房子写的我自己的名字,11月领了结婚证,12月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管理中心说合同签订的时间到办理贷款的时间超过了一个月,不符合他们办理贷款的规定,于是售楼那边让我们去把买房合同上有时间的那两页换了,换后的合同上手写的时间是12月,但合同里还有一些约束交首付的时间是机打的写的是9月,而且我的首付款发票上有一行多余的字,换合同的时候在售楼又给我重出了一份发票,时间也是12月,也就是说现在我购房合同共三份,其中有两份是我拿去办理贷款的,时间写的是12月,售楼处留底的那份时间写的是9月,首付款发票以及贷款发票都是写的12月,那么我想知道,这所房子是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