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在县医院生产时,在产房接生时,窒息孩子没了,属于严重医疗事故,鉴定为主要责任!请问医院的赔付标准依据什么?谢谢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3-11 19:19: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 医疗事故责任事故认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急、危、重病员, 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 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 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二)诊治工作中, 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 擅自处理的; 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 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 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四)护理工作中, 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五)助产中, 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六)用药过程中, 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 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 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检验、放射、 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 发错血、拍错片等。
    (十一)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 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二)医院领导、行政、 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 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 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十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的。

  • 1、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与一般医疗事故的质的界限主要在于医疗事故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是否达到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而对这一点的理解,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
  • 交通事故有肇事方赔偿的情况下,做了工伤鉴定,还可以在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达到伤残等级这个是可以与工伤伤残赔偿共同享受的。不像医药费等只主张一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个人提出不受理,要有委托方。
    如经公就找经办交警队出具委托书。要么也可法院委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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