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我是2015年进的公司,2017年4月1日请的病假2017年9月28日休的产假,合同到期是2018年3月8日,公司叫我回去写辞职报告,我还打算回去上班的,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给失业金嘛

2019-03-12 08:18: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同期满离职需要办理的手续分为两种,办理的手续不一样:
      
    1.一种是单位不愿意续签;
      
    2.一种为劳动者不愿意续签;

      单位不愿意续签:
      
    1.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合同,将按照劳动者服务时间给劳动者补偿金,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
      
    2.可以按约定的离职日期,办理离职;
      a.交接工作;
      b.退还各种公司财产,包含工作服、书籍、电脑、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结算当月工资、补偿金总额,约定发放时间;
      d.人事发送离职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等证明;
      e.凭借离职证明和《劳动合同》去社保局办理失业保险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
      f.凭借离职证明、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劳动者不愿意续签:
      
    1.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不续签,公司不发放补偿金,不能领取失业保险;
      
    2.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离职流程办理离职手续;
      a.交接工作;
      b.退还各种公司财产,包含工作服、书籍、电脑、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结算当月工资,约定发放时间;
      d.人事发送离职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等证明;
      e.凭借离职证明、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在下面的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对于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的,不能简单类推适用二倍工资罚则。未续签合同期间劳动者权利义务按照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以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情形,劳动者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 在合同到期之后,需要在7天之内进行备案,之后在60天内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申领手续。

    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
    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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