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是湖南的,十年前嫁到广东电白,两人由于三观不合而离婚,男方的要求是要本人把户口迁走,其实户口不迁走也不方便,但我原籍村干部不给出具接收证明,我该怎么办?

2019-03-12 11:42: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相关的规定,一般来说,离婚后,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 (一)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二)办理迁入手续。

    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注:

    因婚姻变化需分户的,凭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办理。

    属离婚分户的,凭离婚证明(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之间、单元房中分开居住、借住、租赁、搭建临时房等,不得分户),经派出所外勤民警审核同意后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分户手续。
  • 双方离婚与户籍登记没有关系,离婚的一方可以选择不动户口,也可以选择迁出户口和进行分户。如果因为离婚,户口一直在一个户口本上的,想办理分户或者户口迁出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办理:
    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离婚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2,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证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离婚后,申报义务人不按本条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有关公民的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本人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申报义务人不按本条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有关公民的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本人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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