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想问问你,我是云南西双版纳的2015年和我老公结婚的,结婚之后我们就在西双版纳打工2016年我们捡到了一个弃婴当时我们没报案私自就把弃婴带回了我老公的老家我们自己领养起来,可是现在户口上不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2019-03-12 15:11: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收养孩子,须先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收登记建立收养关第,收养关系成立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收养法》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部令第14号 )   第三条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大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一、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一)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四)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 您好,关于你老公打你的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我国法律实行的是有利于孩子成长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为原则,所以,如要想争取到抚养权,你需要提供更多的信息,我才能给你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欢迎来电咨询或给我留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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