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二手房过户后,由于是毛胚房,卖家要求买家退还装修押金,签合同前未说明此项费用,买家是否可以拒绝支付

2019-03-13 06:26: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可以拒绝缴纳装修押金,因为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的行为本身就是违反规定的,物价部门并未批准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在业主装修完毕经物业公司检查合格,在一定时间内返还给业主。
    任何人(包括业主)如果改变原户型承重结构墙或损害小区公共设施,物业公司都有权且必须给予制止,已经造成损失的要照价赔偿。
  • 房屋过户需要交纳的费用如下:

    1、营业税

    对于不满2年的二手房对外销售时要征收相应的营业税,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时可以免征营业税;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进行征收营业税。

    2、契税

    普通住宅为销售价的
    1.5%,非普通住宅为销售价的4%。

    3、个人所得税

    征收方式是以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收入,税率为20%。如果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少有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

    个人在出售房屋时,买卖双方需分别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同时买方还需按“权利许可证照”税目缴纳5元的印花税。

    5、其他费用

    此外,还需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7%、3%、1%分别缴纳。
  • 二手房过户需要的时间:签合同当天可递件,递件七个工作日后可交税,交税当天可完税,完税三个工作日后可领证。整个过程约十五个工作日,即一个月时间左右。

    二手房过户基本程序:签买卖合同、递件、交税、完税过户、领证。
    不同地区有时程序不同,比方有可能先交税再递件。
    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连同中介方(如果有的话),就房产价格、交楼方式、付款方式等的协商签合同。
  • 二手房过户要注意哪些问题?
    1、在房屋买卖交易完成的同时,买家应要求卖方及时协助自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防卖方看房价上涨而毁约,给买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产权的过户必须要经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后才算完成过户手续,有中介公司、律师、公证的保证等等都不算是完成交易过程;从买房的角度来说,一定要产权过完户以后这套房才真正属于你,在此之前,卖方随时可以毁约。
    2、二手房买卖双方在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应立即到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双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完成交易手续的,应积极采取防范措施;若双方发生房屋买卖纠纷,一般要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将房屋查封,防止房屋被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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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1、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
    2、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3、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而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如果逾期则依照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执行第2款项中的违约责任。
    4、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因为交接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交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5、必须有代理费明细单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通过经纪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2004年比2003年该数量翻了一倍还多。因此,经纪公司的代理费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关注。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经纪公司代理费收取不明确的问题,在合同中只写其占总房款的比例,而并没有明细单,这中间就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经纪公司明确写明代理费的用途。
    6、买方必须见房主
    现在有些经纪公司有“收购”业务,因此出现“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即经纪公司在收定金后,还会带其他客户看房,最后谁出价高便卖给谁,不惜与第一个客户毁约。理由常常是房主不卖等经纪公司的免责条款,即经纪公司无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交了订金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为此提醒消费者,如果此时您能够行使自身权利,要求约见房主当面核实,就会揭穿其不轨行为。
    7、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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