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装修房屋,没与装修承揽人签合同,包工不包料,料款已付,装修费付了1.4万,工程只完成了25%,现承揽人不接电话,也找不到人,他给施工人员的劳务费是否已清,也不清楚,我该咋办!请大律解疑!!

2019-03-13 10:47: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施工合同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只要一方有违约行为,不论是否存在主观过失或故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有如下几种:  
    (一)发包人未及时拨付进度款时:
    (1)承包人应按书面催告发包人,发包人在催告函的合理期限内未付清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可要求赔偿停工损失。
    (2)但承包人虽提出口头异议但仍继续施工的,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此违约责任时,因承包人举证不充分故而不予支持。  
    (二)中途停工:谁引起停工由谁承担。  
    (三)隐蔽工程: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若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四)三无工程被责令停工的,承包人仍按发包人要求继续施工,其损失主要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次要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五)固定造价合同。遇到建材涨价风险时处理。  涨价属正常市场风险的,涨价部分由承包人自理。涨价超过正常市场风险的,承包人可要求增加工程价款。但是实务中很难认定,涨价风险是否属正常市场风险,因而—旦鉴定固定造价合同后不太可能让承包人追加工程价款。  
    (六)逾期交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约定违约金。倘若发包人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发包人可要求对方赔偿。但作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其罚惩性不强。故发包人要求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双方缔约时可预见限额。  
    (七)提前使用问题。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擅自使用所致质量等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但需明确的,即使是发包人擅自使用,也不免除承包人在合理期间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的质量责任。  
    (八)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将工程及资料交付发包人。  实际工作中,常发生承包人因为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而拒交工程的情况。发包人无法行使占有、处分权利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之前,承包人拒交工程的,对承包人还是有好处的。按照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同一工程有优先权,抵押权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建设价款可就标的拍卖款,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进行变卖的前提,承包人仍占有、支配工程。  
    (九)拒绝验收问题:工程竣工后,约定验收期满,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费用各半承担。若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致使无法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  
    (十)拖欠工程款:应从验收后或约定付款期满之次日起算滞纳金。发包人拒绝,拖延验收的,应从约定验收期满次日起算滞纳金。未约定验收期的,以工程竣工:日或施工人要求发包人验收期满次日起算滞纳金。
  •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装修合同的内容如果是装修施工,就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是装修设计,则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不少装修合同的内容包括设计与施工,那就属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
  • 出现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办?针对装修纠纷,有关部门制订了部分法律法规。比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指出,房主或房屋使用者因装饰装修损坏毗邻房屋的,应该负责修复或赔偿。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决

    按照本法,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作如下处理: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专家提醒您要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果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

    (二)依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解决

    1、当事人自行协商;

    2、主管部门行政调解;

    3、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

    (三)行业规定对纠纷的解决

    某些家居装饰市场规定,解决纠纷按下述流程进行:

    1、投诉;

    2、调解部受理;

    3、质检部根据合同及图纸进行现场核查;

    4、调解部、质检部依核查结果进行调解。
  •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包括:
    一、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
    发包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等。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如果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是依法应当受到支持的。
    二、工程量增加、减少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中,关于工程量纠纷较为普遍,常常表现为工程量有争议增加、有争议减少。对于有争议增加部分,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关于发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否则,其主张难以受到支持;对有争议减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经施工工程被减少、或者实际根本未于施工的争议。
    如发包人拆除工程,则应当支付工程款,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发包人许可其工程量减少的依据,则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对隐蔽工程量争议,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预算资料或者合同约定,不能提供隐蔽前工程量的相关证据证明,即使是工程鉴定也可能难以被确认。
    三、施工垫资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一般都有垫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能够受到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处理。对垫资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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