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2017年九月我们办的离婚手续,婚后我们买的房子和车都写的他父母的名字,而且我们一直共同生活没有分家,协议离婚写的无存款,我什么也没要,女儿和我一起生活,现在我能要求从新分配财产吗

离婚
2019-03-14 12:51: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前财产的确不因结婚年限而改变权属关系,即只要是一方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少年,都仍然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这与旧的婚姻法关于八年转化的规定不同。不过,你们的这套四居室由于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您的老伴年事已高,为了保障你的利益不在其身后遭致侵害,我建议应该让老先生在有生之年对房产及其他后事作个说明。如果您自己不能把握,可以寻求律师提供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分家析产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分家析产属于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离析的法律行为,公离析产可适用财产分析这一原则。申请办理财产分析的公证,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提交财产分析协议书(分离家的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件。
    如果法定应分得财产的权利人中有放弃应得财产的,应向公证机关提出放弃财产的证明书。
  • 财产继承按下列顺序分配:
    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先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进行处理,分配后有剩余的,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平均分配。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