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有关私企开放股权的问题。举例来说,我有一家KTV,朋友一起合伙投资,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经营半年之后,运营状况良好,准备开分店,但是资金周转比较紧张,我们几个股东商量之后,准备把手上的股份面向社会出让总体股份的49%。因为运营良好,我们觉得我们的KTV已经升值了,能值600万,也就是说,出让的49%的股份估价294万,KTV的实际控股权依然是我和我朋友的。出让的294万股金,我们以0.5万为一个单位,出具股份合同,认购股份的股东享受每月相应股份比例的分红,如果KTV出现亏损,同样按照比例亏损。如果KTV经营不善,倒闭清偿,所有股东责任有限。这样操作的话,是否涉及非法集资?

股权
2019-03-14 15:01: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通常来说,公司倒闭,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股东也存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比如抽逃出资、出资不到位等等情形。首先要看公司是什么性质,是有限公司还是合伙性质的,这对于责任的承担是有很大区别的。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通俗的说法人不一定要出资,董事长、总经理都可以做法人,法人对外代表公司。 而股东是是实际出资者,按照约定比例分担亏损和利润。也就是说对外承担责任与职称关系不大。
    更多的是看实际出资,对于公司的破产债务是按照出资的比例来分担。
  • 司破产清算时股东承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呢?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同时满足4个条件,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 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最大区别则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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