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某单位打工十年以上,保险由我自己缴纳。现单位与我解除合同。问,我可以得到补偿吗?

2019-03-14 16:59: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具体的缴费情况如下: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各地缴纳比例不一样。
    养老保险:目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1%(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9%,个人2%+3元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
    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你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10年下半年起,全市统一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依法获得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关系,进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是对劳动者的首次表意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没有通知企业,那么就按企业收到仲裁申请书作为劳动者首次表意。
    只要劳动者不要之前作出错误表意,如提交辞职申请,说什么个人原因之类,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段申请仲裁,就可以胜诉。
  • 单位提前解除合同,致使劳动者丧失了经济来源,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当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可以超过。

    二、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存在主观过错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四、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可以超过。

    五、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为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 我国的违约金制度是一种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制度。在本质上,合同当事人在多数场合里约定的违约金是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填补。因此,非违约方向违约方主张的违约金并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弥补的损失。
    当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予以适当减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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