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李女士与张先生2007年结婚,育有一女。后因丈夫外遇,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和一辆家用轿车归李女士所有,女儿亦随其生活,丈夫“净身出户”,并按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三个月,张先生反悔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内容,称自己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李女士以死相逼,不得已才签字同意“净身出户”的,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请问法院会如何处置呢?

离婚
2018-07-27 18:54: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是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能达成离婚协议时还是协议离婚省事,不仅是减少诉讼成本与诉累,还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当事人的和谐。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转让该房屋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需经夫妻双方同意。 关于离婚问题,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一般诉讼离婚第一次只要对方没有严重过错,法院都会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不判离婚。
    第一次判决文书生效6个月后,又起诉离婚,法院一般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判准离婚。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若未作出特别约定,一般均等分割。
  • 你好,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