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符合以上收养条件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经民政部门审查登记的,收养关系成立,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法》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