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车发生车祸后 对方全责??但是对方表示除了保险公司理赔的什么也不赔偿 如是提起诉讼 要求赔偿车的折损费 可以吗

保险赔偿
2019-03-15 09:05: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大致为:
    1、理赔报案。出险后,被保人需在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
    2、获取索赔申请表。
    3、准备索赔资料。
    4、提交索赔申请。
    5、理赔核定。
    6、理赔给付。如果索赔申请经核定可以获得赔付,保险公司将会在3个工作日内把保险金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 1.一般地,交通事故赔偿的依据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比例与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往往不一致,当事人双方若协商不成可交由法院判决。
    2.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如致残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确定赔偿金额,导致死亡的应赔偿死亡赔偿金,家属未成年或需要其扶养的,应同时赔偿相关费用。
    残疾赔偿金及扶养费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本人户籍、工作地点等情况密切相关,情况不同赔偿数额相差较大,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具体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北京市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确定。
    3.如到法院起诉一般将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处理过程中,肇事方常推脱事故责任以减轻赔偿额度,保险公司则援引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以免除责任,具体赔偿额度需全面了解案情全貌方能确定。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
    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
    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 对方保险公司需要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商业三责险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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