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是从最后一个租户那里拿来的房子!转让费也给了!现在店外的电子屏幕是最后一个租户!我以前没有明确说过!我租了半年多,其他人必须拆除电子屏幕才能知道!当时,因为最后一个租户总是关门,没有给房东租金!最后,房东把东西搬走了!现在三年多来,我又来找东西了!说电子屏幕是他的!我给了转让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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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被房主收回,如果当事人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房客不能要求补偿转让费。《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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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