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四条以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债务,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2、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3、一般情形下,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