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在按上限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其停产整顿不少于1个月,并暂扣相关证照;煤矿恢复生产前,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落实验收和签字手续。对3个月内发现2次或2次以上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隶属煤矿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曝光。
对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的煤矿企业,要追究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