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找不到债务人,我作为担保人,债权人把我起诉了。借条上是2015年12月借款,二十个月还清,我现在需要承担责任吗

2019-03-17 16:23: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基于追偿权,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会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此时虽然债权人也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即可能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此时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则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害。
    因此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应当赋予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 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 第一,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之一,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为实践合同,以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为合同成立的标志,所以除了借款合同以外,贷款人还必须提供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借款人确实收到了借款,才可以要求对方在借款到期以后偿还。
    第二,对于保证合同而言,担保人在签名时必须明确表明自己是担保人,如果没有表明担保人的身份,只是有一个签名的,这种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第三,在保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责任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债权人如果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应该在主债权到期之后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在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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