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民事,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后,等我知道后,已经过上诉期。我是担保人,借条上担保方式以及担保期字面无法确认,但是下面签字那栏我签的前面注明是保证人,根据判决书字面意义,是写着未约定保证方式,那就按法律规定,认定连带责任担保,其他判决书就没说时效问题,但是我看过担保法26条规定,没有担保期限,担保期为债务到期日起往后六个月,应该是过担保期。因为对方在本地有势力,我根本没接到法院任何东西,债务到期时间是2015年5月5日,开庭时间2017年4月13日,等我知道时已经是2017年8月份,后来问法院要了判决书,直到今天上诉已经过期一年,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请问我该怎么做,维护自己作为保证人利益

2019-03-17 21:41: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民间借贷担保人(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按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一般保证,即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2、连带保证,即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况。
      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您好,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担保人分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两种。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与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般保证人与连带保证人的责任承担与免除方式不一样。
    1、一般保证人责任承担与免除方式为:在这六个月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连带保证人责任承担与免除方式为:在这六个月期限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由于您未与出借人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依法应当推定您所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11年1月12日前,请求您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在2010年7月——2011年1月12日期间债权人从未向您主张过权利,依法应当免除您的保证责任;如果在2010年7月——2011年1月12日期间,债权人曾经向您主张过权利,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您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 民间借贷的问题上,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需要符合条件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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