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汽车卖给了做二手车交易的朋友没有过户双方签了协议,朋友又卖给了客户,在车辆还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原车主的我要负什么责任?

2019-03-18 07:24: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因此,车辆转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其定义,该条款实际确立了两方面的法律规则:
    (1)在机动车交易中,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因交付而发生转移,不以所有权登记为责任风险转移条件;该规则的确立,将改变车辆交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责任界定新规则,以往的司法实践上,在车辆交易中,车辆已经交付但没有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依然认定原车辆所有人需要承担事故责任,这一司法规则将被新法所取缔。
    (2)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不因车辆所有人变更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而免责。交易的车辆交付买受人后,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及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变更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免责,以往的司法个案处理并不统一,有的个案中支持保险公司该免责主张,有的个案中则否定该免责主张。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问题将有了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基于上述事由主张免责。
  •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并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交管部门进行现场的勘察。如果交管部门确定你需要承担责任的,不管承担责任的大小,都要向保险公司报案。
    如果确定你不需要承担责任的,那么就不需要向保险公司报案了。
  • 车辆转让的注意事项:
    办理二手车过户时,卖方需要出具的手续包括:车主的身份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如果是二手车经销商,那么则应由经销商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买方需要出具的证件包括:身份证、行驶证原件、车辆登记证书、外迁需要购置税小本等。
    买卖双方应带齐以上证件,到车管所办理手续,并签署买卖合同
    首先,有些二手车按照规定是不予过户的,比如说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车辆、未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车辆、新车入户不足三月的车辆等等,因此消费者在交易前就应该将这些搞清楚。
    其次,便是二手车的保险问题。有些车主在购回二手车后,没有及时进行保险合同的变更或者没有及时续保,导致事故发生后,理赔困难,与原车主或保险公司产生纠纷。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在进行交易时,也要格外留意汽车保险事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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