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如果是夫妻婚后共有住房,就是婚后共有住房,夫妻一方死亡,需要办理继承一半产权手续。 可以由儿子继承死者那一半产权份额,再由死者配偶把另一半房产份额赠与过户给儿子。这样儿子就拥有全部产权。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
买卖合同、互换
合同、
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