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改制后职工的福利遇,特别是特殊工种能享受提前退休待遇么?请指教

2019-03-18 10:32: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如:焊工、锅炉工、驾驶员、起重工等。
    特殊工种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 特殊工种可以提前退休
    一、特殊工种是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
    所以法律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
    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退休,且其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或按文件规定)。
    对于曾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必须按其从事其中一类工种的累计年限认定其办理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工种年限,在任何一类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都达不到年限要求的,不得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 达到退休年龄的案件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的。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之间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了,自然就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争议可以直接到法院打民事官司。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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