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要购买上海金山区的二手房,但是该二手房还没有拿到产证,请问可以交易吗?有什么风险?

2019-03-18 10:35: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购买二手房,应注意下列法律风险:  
    1.交易主体的风险。即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而自行卖房。比如,夫妻一方瞒着对方出售房屋;不通知产权共有人私自卖房等。  
    2.交易房屋的风险。包括多种情况:用于交易的房屋为违章建筑或已被列入拆迁范围;房屋权属有争议;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用于交易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等。  
    3.交易手续的风险。房屋属于不动产,有别于一般动产的交易规则,产权变动需登记。出卖人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足以产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4.交易合同的风险。若双方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那么其中一方的权益就容易受到损害。  
    5.产权风险。购买二手房要认准产权,以免房屋今后不能出手。按规定,买卖双方要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地局才会核发过户后的产权证。
  • 二手房买卖经常出现房屋已经出租或者抵押的情况,而按照我国法律“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抵押”。因此,对抵押或租赁的房屋一定要在买卖前要求卖方处理好抵押或租赁的第三方权利问题。
    如果由此导致买方损失的,买房可以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如果房屋有其他共有权人,那么买方应当取得共有人同意方可买房,否则合同可能被宣告无效。
  • 注意这些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一、注意这些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风险一:利用虚假身份骗取定金及购房款  施骗者多是伪造虚假身份,利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为诱饵,在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之前向购房者索要定金及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一旦购房者交付款项,施骗者便逃之夭夭,使购房者即未得到房屋还损失了购房款。  风险二:利用虚假房证骗取定金及购房款  施骗者多为交易房屋的承租人,其利用能自由出入交易房屋的有利条件,伪造房屋产权证,通过信息站刊登虚假的卖房信息,造成购房者误以为施骗者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向其交纳定金或购房款,因此上当受骗。  风险三:利用购房贷款程序骗取交易房屋  目前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审批程序都要求卖方先将房屋办理至买方名下后,由买方再向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施骗者正是利用这种贷款审批程序实施诈骗行为,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骗取交易房屋。一种是,施骗者谎称贷款购房,先向出卖人支付一少部分购房款后,要求出卖人将房屋办理至其名下办理贷款,当房屋办理至施骗者名下后,再将房屋转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出卖人造成损失;另一种是,施骗者贷款购房是真实的,交易房屋办理至施骗者名下后,由其向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当银行向施骗者发放贷款后,其不支付给卖方而是据为己有。这时交易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造成卖方无法追回自己的房屋,也未得到购房款。  风险四:中介公司违规操作造成交易风险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大部分购房者都是在房屋中介公司选择房源,有的中介公司也为买卖双方托管购房款,但个别中介公司将客户购房资金挪作他用,加大了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如中介卷款逃逸或资不抵债,房屋交易人索款无望,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购房者应该如何处理户口问题呢  首先,了解户籍政策。无论是买还是卖二手房,都应该做一些相应的准备工作,比如了解市场行情和买卖的各个环节和步骤,以及各种注意事项。其中应该明白目前的户籍政策。户口的落定是应该有固体地址的,也就是说必须有可以落户的固定物业。所以如果卖方想把房子卖了,那就得考虑户口应该迁去哪里,而买房则应该清楚,在卖方将户口迁出之前,自己是没有办法将户口迁入该房产的。  其次,预先调查核实。在了解了现行户籍政策之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前,购房者最好亲自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核实。有的出售方虽承诺无户口落在该物业,但仍应到派出所核实。这样做除了核实出售方承诺的真实性以外,还可以防止有其他人的户口仍未迁走,比如出售方以前购房时的上家户口等。委托中介代为核实的,则应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书面的核实报告,并加盖公章,防止少数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或有欺骗行为。  最后,应在买卖合同中设定户口迁移条款和违约条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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