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二楼租户因监护人不在,小孩一人在家,引起火灾没有得到及时控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如何划分责任?火灾原因现在不明,责任由谁承担?

2019-03-18 15:18: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事故承担全责的情形: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前车的;
    (2)倒车尾撞后车的;
    (3)溜车的;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的;
    (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10)不按规定超车的;
    (11)不按规定掉头的;
    (12)不按规定会车的;
    (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 监护人不能任意处置孩子合法的财产。《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任监护人的除外

    相关法理

    属于特别侵权责任之一,构成要件: 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有监护关系

    无过错原则

    知识点

    1,承担原则: 被监护人无独立财产的,由监护人全部承担,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责任

    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任监护人时,单位不承担

    2,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补充性连带责任

    3,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原则上仍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

    另有约定的,仍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偿

    受托人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监护人不明时

    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

    5,擅自变更监护人的:

    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

    6,单位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无行为能力人)

    受到伤害的,有过错的单位应给予适当赔偿

    致人伤害的,仍由被监护人承担全责——单位有过错的可适当承担

    7,18周岁的变通

    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侵权时已满18周岁,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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