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利用职务便利,私卖公司财物,达到价值6万元以上的,可能以
职务侵占罪论处。
依据《刑法》第271条、《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
占有本单位财产的目的,私自出卖公司财物将其变现后据为己有的行为,达到6万元数额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若私卖公司财物的人为国有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则具体依据《刑法》第
382、383条
贪污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