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解释》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你的陈述,你们双方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因此,目前虽双方离婚了,但彩礼不必退还了。因此,如果该款认定为彩礼则不必退还,因此本案关键得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怎样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