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和老公于2016年10月24日结婚(我二婚有一男孩12岁,他未婚),于2017年5月分居,要离婚的主要矛盾是因为他婚前答应给我的4万元礼金没有对现和在这段婚姻期间他不承担家庭责任,并对我产生极大的不信任,问他要家庭的生活开支经常都是说没钱,还帐了。问他还那些人的帐他也说不出来,并对我进行了威胁。说不退他下述钱就要去我单位闹,把我衣服都拔光,在我家门口闹事。微信语音说的,还保存着。现两人要求离婚,他主张我退他婚内期间我们办酒男方亲朋好友送的人情钱2万元,和婚后用他信用卡支付费用的1.5万元,和婚前送我的一部苹果6S手机。他财产情况:他婚前财产6万元,于婚前都给他姐保存着,2016年10月后,月工资2.6千元,2017年发2016年奖金3万元,他父亲死单位补了4万元,两兄弟分4万元,2017年涨工资到3千元月。年收入7万元,这期间补以前工资2万元,别有打工收入3万元。无房,无车。我财产情况,两套房,都是按揭房,一套于2009年购的,每月还贷1100.00,一套是2015年10月购的月还款2300.00(这套房首付都是借的15万元,现在未还),我单位效益不好,我月工资5000.00元,于2016年11月后单位都没按时发放工资,现在连2016年11月12月的工资都没有发放,2017年的发了6个月的工资。婚前有银行借款31万元,一笔月还4000.00于2019年10月还清,一笔月还4633.00于2018年5月还清,每个月还的贷款都是我找别人借款还的,这钱是借出来放贷的,现在成了死帐,别人无法偿还。信用卡借支23万元。由于经济负担重,单位效益也不好,于2018年3月未去原单位上班,目前找工作中。我想就上述情况,离婚如何来分配财产?我是否应退他客人礼金和婚内期间用他信用卡消费的1.3万元,和婚前他送我的一部手机。离婚我也不想要他什么。

离婚
2019-03-19 22:30: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房产归你,剩余房款你由你归还,婚后一起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对半平分,要补偿男方损失。
  • 银行申请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
    1.年满20-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
    2.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家庭年收入为2万元以上;具备建设银行评定或认可的BBB级(含)以上信用等级。
    3.信誉良好,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4.存量优质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客户,须同时符合相关条件;
    5.存量优质公积金缴存客户,须同时符合相关条件;
    6.在建行从未出现个人贷款拖欠记录和其他违约情形。
    7.存量优质代发工资单位员工,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8.银行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 1.购房按揭是指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2.如果贷款人未及时的还月供,银行会按照其累计的逾期还款天数计算滞纳金的,而且对于贷款人的个人征信也会有不良记录的。
    3.一般银行对于连续3个月未还月供的会下发律师函告知,拍卖其抵押的房屋,如果自身月供有压力可以提前向贷款银行申请延期还月供业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