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我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起诉书该怎么写,还有是不是要从新收集感情破裂或是家暴的证据,这是证据不足又该怎么办,分居了是否要提供分居时间和证人材料

离婚
2019-03-20 01:12: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其他方面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五种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这五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实,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一般应判离。
    如果不具备以上几种情形,第一次起诉法院判离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况的当事人都希望自己能收集到相关证据,尽快走出围城。这五种法定的情形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分居两年,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
    是否存在上述情况,法院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  离婚案件中,有关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最难收集。一般存在这种情形的当事人都比较隐蔽,轻易不会暴露自己,许多受害方当事人无奈地放弃了取证。
      那么,在实践中这部分情况需要什么证据证实呢?从传统的证据来说,能够证明过错一方存在上述情况的,一般是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  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像手机短信、MSN、QQ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为证据。
  • 有家暴,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 如果感情没有确实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并且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还在积极挽留婚姻,并不在意对方所作所为,法院一般也会判决不准离婚。如果一定要离婚,可能会第三次或者第四次起诉才判决离婚。
    应当可以理解法官的苦心,他们站在中立的产场看问题比较客观,所以他们会想到给彼此再多一次机会,如果依然是如此决裂,那最终还是会判决离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