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最高抵押合同中有最高抵押限额,因是连续发生的债务,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届至决算期时才能确定债权。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应只有明确的决算期,而无明确的借款金额,是吗???如是这样,我们在实际登记工作中,如何填写最高额金额时,是填最高额合同金额?还是借款合同金额?(因有的银行就在借款合同中就明确了金额),如此,按照有关规定,这即转为了一般抵押借款。

2019-03-20 06:17: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1、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
    2、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   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 根据《物权法》关于抵押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一般来说,财产(一般是不动产)才能被抵押,合同不具有财产价值,所以一般不会有人做抵押的。所以,一般是抵押房屋本身,而不是房屋租赁合同。 另外,“权利”是质押,可以将“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是应收账款,可以进行质押,不过这种质押需要一定的手续,具体可以咨询银行。
  • 土地使用权抵押除了具有一般财产抵押权的法律特征,如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具有不可分性、附属性以外,还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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