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2017年4月15日起担任某公司会计工作,工作中未发生重大失误及违规行为,因为之前工作中与人事经理发生摩擦不愉快,导致在2018年2月底公司在我不知情未找我谈话的前提下,发布招聘信息应聘会计岗位,现通知我离职办理交接手续,问其辞退理由,切无正当理由,也未提出合理补偿,任职期间公司与我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这种情况下我能否采取劳动仲裁

仲裁
2019-03-20 07:09: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担保人没有签字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担保人是符合担保的条件。签订借贷者与银行贷款的合同,签字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应,没有签字就不是此次的担保人,当然就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1.担保人需要满足:

    2.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法人;

    4.与本案无牵连;

    5.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6.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7.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8.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1、你好,你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你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2、现在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单方面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3、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所以,只有你的行为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况时,用人单位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并且,还有依法解除。
    5、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向工会征求意见而直接解除,在解除的程序上也是违法的,仍然是违法解除。
    6、因此,你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也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7、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赔偿金的数额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2N(N的确定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算半个月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