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离婚的时候有一台车价值五万左右归我了,烧烤店和房子价值十万多万和存款都归她了,离婚之前我们还有一万多元的外债我把钱给她了但她 没还,离婚后人家找我要我还了。还有我们欠银行的三万元贷款也是我还的。现在涉及到当时我家开店的时候房子装修的钱她也让我还,我想问一下这钱是否应该我还?还有孩子当时判给我了,我没管她要抚养费。现在我想起诉对我们的婚前财产重新分割并要求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我想问问我是否有权主张法院重新判决?

离婚
2018-07-29 06:53: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一、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婚姻双方对婚前的财产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上述规定,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而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但有些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我国婚姻法中的其它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所以就算认定是婚前个人财产,也有可能会失去房屋的所有权。  以上是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前财产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的情况比较特殊,可以找律师咨询,但是一般来说都是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是不分割的。
  • 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抚养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