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2、若是作为年终奖的,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后再计算个税。
3、“双薪”作为年终奖处理,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