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擅自修改补偿协议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是否可以提出补偿协议无效的诉讼

2019-03-21 07:16: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行政补偿的范围,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情形:
    1、行政机关为抢险救灾而损害相对人利益。
    2、行政机关合法执行公务导致相对人权益受损。
    3、公民因主动协助公务和见义勇为,使自己的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
    4、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相对人财产, 导致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受损,行政主体都应对相对人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5、国家组织实施的有高度危险性的工程和相关活动致使公民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6、行政机关根据政策的需要撤销或改变自己原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相对人利益的损害
    7、部队军事训练、军事演习导致相应地区人员和财物受损。国家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 拆迁补偿协议如果是集体拆迁的话,不可能是只有拆迁单位1份的,正规的拆迁合同是一式三份的,你们因为是村拆迁所以应该是拆迁办一份,村集体,个人一份,个人的应该是分签的,可能是拆迁办来签,也可能是村干部来签,这个要看你们那边的情况了,你们手里没有的话,你要去看看村里干部负责这个部分的手里有没有,并且要求和你们分签合同。
  • 《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脱胎于《民事诉讼法》,条文篇幅远少于《民事诉讼法》,很多程序性规定都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
    同时《行政诉讼法》也有不少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不同,因此,行政诉讼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但不能都适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审理和判决、执行、涉外行政诉讼等3章,包括回避、财产保全、调解、审理前的准备程序、开庭审理程序、判决与裁定、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涉外行政诉讼等方面并未作出详尽规定,因而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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