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龄二十三年左右,今年六十二岁被辞退,用人单位认为年纪太大,被辞退,可有一定的补偿?

2019-03-21 14:38: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由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 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即已违反了以上规定,若再行辞退,则属非法辞退,理应得到相应赔偿——  
    1.未签合同前二倍工资。  与公司未签合同,你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得到双倍工资,直至合同签订之日(最多不超过11个月)。  
    2.经济补偿金。  如果未签合同又被辞退,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案例二中王小姐即可获得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其他补偿。  1)代通知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天发放辞退的书面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公司主张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社会保险金、加班费、押金等费用。  不过,需要补充的是,前文提到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而诉讼时效为一年期,所以有未签合同的劳动者可要抓紧时间,准备好证据,将维权进行到底!
  • 被辞退后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裁减人员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劳动者重新出现,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但因情况变化确实无法履行的而劳动合同解除的。  
    1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而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因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15、因用人单位歇业、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6、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知识点延伸阅读: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哪些?  
    1.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但未造成失业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原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企业、商业网点出售,购买方是原单位职工的,应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6.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7.职工获批准因私出境逾期不归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8.职工因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离职费,但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经济补偿的工龄怎么计算?新的用人单位系由原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而来,劳动者的工龄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分立和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 《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因此,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欲变更原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对工龄是否连续计算也应如此,如劳动者不同意重新计算,则应连续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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