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院已经立案了,对方也收到传票了,但是他拒绝出席开庭,就打着拖着,缺席判完了他再上诉,但是经协商同意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法院就别想了,但是我怕他只是想拖延,去民政局只是个幌子,万一我撤诉拿回结婚证,到了民政局他不同意,半年之内就不能再起诉了,想问下能不能在不撤诉的情况下拿到结婚证和他去民政局离婚,不管真假试试也好,能离是最好的啊

离婚
2018-07-29 10:48: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依《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的规定,结婚证丢失后是可以补办的。
    建议您与对方协商离婚,如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离婚,您与对方已经分居三年半,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法院判决你们离婚,一般情况下是不更改孩子的生活现状的,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需支付的抚养费是工资的20%到30%.
  • 通过诉讼离婚的,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3~6个月,二审时3个月。
    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诉讼离婚的诉讼费用如果不涉及到财产分割一般是50元,有财产分割的话,按照财产比例交费,具体可参照《诉讼收费办法》。
  • 一般原告提出撤诉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原、被告就离婚问题达成了协议,已在或拟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2.原告因被告悔改,为其言行所感动,自愿放弃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离婚。  
    3.对方坚持不离,法官劝解当事人撤诉,当事人采信了法官的建议。  
    4.其他原因导致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当事人撤诉经法院准许并裁定后,当事人不能反悔,若再提起离婚必须另行诉讼,本案终结。  
    2.当事人自撤诉裁定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般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须等裁定生效六个月后才能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Χ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amp;#251;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其中第7款,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经常遇到,但是对第7款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对第7款做以下理解。  
    一、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告不能在六个月内重新提起离婚诉讼,除非有新情况、新理由。被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则不受六个月的限制。这样做的目的为了给双方一个缓冲期,比较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婚姻关系掺杂了太多的感情在里面。新情况和新理由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应该是判决不准离婚后发生的,并且足以证明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  
    二、调解和好的,原告也不能在六个月内重新提起离婚诉讼。调解和好一般是指经法院调解原告撤诉。  撤诉是原告自立案到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终止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原告对其处分诉讼请求的程序权利的活动。  三按撤诉处理的,原告不能在六个月内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一般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δ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amp;#251;有客观理由,不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