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朋友爸爸把他名下的房产赠与给他,到公证处做了公证,公证后未过户。

公证
2018-07-29 10:57: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产的所有权自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或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生转移。也就是说,只有在办理登记等手续后。房产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房产的赠与才能对抗第三人。
      那么,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尚未过户,是否属于被赠与方夫妻共同所有?按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同时合同法规定此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应当按受赠人的要求交付赠与的房产。  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在我国应属实践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赠与的协议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双方达成协议并实际交付赠与物和实际接受赠与物后,合同才能生效。
    而且按照规定需要办理特别手续的,如以房屋作为赠与物的,双方还必须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整个赠与行为才算完成,赠与合同方才生效。本案当事人李某某的妻子似乎不能分这套房子。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的赠与合同,它是一种实践性合同,该合同在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另一种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它是一种诺成性合同,赠与人一经作出,受赠人表示接受,就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赠与人必须按约履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amp;lt;民法通则amp;若干问题的意见amp;lt;式行amp;》第128条中指出,“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赠与合同是有效的。
  • 赠与合同是可以根据情况撤销的,赠与房产权公证后也是可以根据情况撤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近属人身安全和权力的;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一)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契税收据
    (二)房产土地赠与
     土地证更名需履行“申请-受理-踏察-审批-登记-发证”共6道程序,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业务窗口提供申请书,由买卖双方当场填写)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土地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业务窗口提供,买卖双方现场签字)
      
    4、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新产权证)
      
    5、转让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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