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被继承人未指明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应属
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产,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综上可知,在婚后一方
继承所得的财产,通常情况下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但要是在遗嘱中明确说明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那么就按照
夫妻个人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