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儿子结婚三年多了,女儿也快三岁了,女方提出离婚,当时彩礼八万多,现在孩子归男方抚养,彩礼能退不

离婚
2019-03-21 22:19: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如果女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则应当由男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实在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到法院依法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判决来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归属。如果由女方抚养子女,则在存在离婚时的共同房产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照顾女方将房产分给女方,但是女方要给男方给相应的经济补偿。
  • 你好,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是有依据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根据你的描述,可能法院不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你,当然也不是绝对的。直接你说的地域歧视是不存在的。希望对你的问题有帮助,如果需要法律服务,欢迎来电或者当面咨询,我们的律师将免费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
  • 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女方有探视子女的法定权利,男方有义务协议配合。
      如果男方拒绝女方探视子女,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男方维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个强制执行是对男方经行拘留或罚款,不是对孩子人身和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起诉离婚,一般是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共同财产平分;孩子跟最适合他成长的一方,另一方付给抚养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