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婆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子女有三个,两女一儿,房子没有留下遗嘱,当时口头协议给儿子,两女主动放弃。三年后儿子得了肺癌,于是就把房子遗产公证到大女儿手上,儿子、小女儿放弃,媳妇通过买卖的形式以这个房子向银行贷款15万给儿子治病。于是房子过户到了媳妇的头上,儿子已经去世,现在房子要拆迁,两个女儿要求来分房子钱,说是老人的房子,虽然房产证不是老人的了,但是他们仍然有继承权,请问这样合理吗?15万的贷款媳妇每月都在还款。 在儿子去世下葬的当天下午,两个女儿在媳妇极度伤心的情况下,打印了分东西要媳妇签字,当时看也没有看就签了名字,后来才明白,就是两女要求分财产,媳妇签了字,没有公证,没有旁证,请问是法律依据吗?

2018-07-29 15:12: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 房产继承权的放弃:
    放弃房屋继承权的意思就是合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有的房屋,不要求继承而由其他继承人继承,自已放弃了对应继承房屋的所有权。
      遗产继承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 房产继承与户口本人员没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拆迁现在是政府征收
    补偿是补偿房子的产权人,不是户口。
    目前的补偿政策是首先考虑房产的价值(面积、单价),俗称数砖头。
    仅仅对于困难户,无处居住的,如按房产价值补偿,仍然是人均面积不足某一标准(可能15~22平米),才考虑居住人口补偿,俗称数人头。
    (必须经过内查外调,确认他处无房,并居住在被征收房产内,还要公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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