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借款人写的还款保证书,是否有效,我在借条上是担保人,已经过了担保时效,后来借款人给债权人写了还款保证书我也签字了。债权人没有签字。
2019-03-23 10:51: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可以高利贷一方协商。 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的同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第一,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担保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
合同
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
借款合同
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2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首先你要弄清楚你的保证是哪一种,如果当时没有约定,只是单纯写了保证人某某某,那么根据“当事人对
保证方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连带责任
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就是连带保证。
由于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什么时候还款,那么你的
保证期间
应该是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向后计算六个月,如果债权人是在这段时间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的,那就没有超出担保期,如果超出这个时间才向你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就已经超出了保证期间,你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1、按照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你所介绍的情况,当事人没有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故应当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按《担保法》第26条及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你所介绍情况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6个月,起算时间从2005年4月27日开始。
3、按照司法解释第34条,你介绍情况的保证人
诉讼时效
从你在2005年4月27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开始计算。
4、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你在保证责任期间内要求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你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内直接起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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