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未经我同意就在QQ上发送我的照片。虽然只是我脸的一半,但这是侵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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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在报刊、杂志上刊登他人的肖像均可以认定为侵犯
肖像权,但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需要,为了实施新闻报道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虽未经他人同意,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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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任何人不能随意侵犯,但这并不代表未经其本人同意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都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换句话说,肖像权的行使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一般认为,如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使用他人肖像,就不属于侵犯肖像权,如办案机关公布嫌犯的照片、新闻报道中拍摄到的人物照片等,这些都不能算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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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别人同意,私自发布别人照片,只有用于商业目的或者进行毁损、破坏、辱骂等人身攻击的,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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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